资助管理
联系我们
如果你对我们的工作有疑问,请致电

思想教育:0357-5909057

心理健康:0357-5909166

招生就业:0357-5909060

或给我们留言学生留言
勤工助学
您的位置:首页 > 资助管理 > 勤工助学
永利皇宫463cc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05      阅读次数:13254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对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引导和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永利皇宫463cc正常的教学、生活、公共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定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增长才干,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并取得一定报酬的助学活动。主要包括通过运用科学文化知识、科学技术技能等为用工单位、个人提供服务而获取报酬的智力服务或体力劳动,以及校园建设方面的日常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以“服务学生、增长才干”为宗旨,坚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和与素质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永利皇宫463cc的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影响永利皇宫463cc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不得影响学生学业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学校鼓励与支持学生依法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保护学生以诚实、合法的活动和服务获得收入。在组织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将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学校各单位、各服务实体应积极支持学生在课余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和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二章 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第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本着“立足学校、服务教学”的宗旨和“助教、助管、助研”的原则,根据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量及工作强度进行设置。学生部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岗位的规划、设置、组织、协调和审定工作。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第八条  设岗单位在确定用工人员时,可以由各系进行推荐,也可以进行公开招聘,但必须确保家庭特别困难、急需资助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贫困学生优先上岗。对一些技术含量高、需要具备一定管理才能或特殊专业知识的岗位,若贫困生中无人胜任,可以适当考虑其他同学参加。

第九条  设岗单位要承担本部门上岗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须委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同志专门负责指导、检查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在学生上岗前,设岗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  在用工期间,在岗学生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得解聘,期满后自行解聘。如需续聘的,需办理续聘手续。设岗单位在学生上岗期满后,要从工作,学习,生活,思想等方面对上岗学生进行鉴定,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学生部。

第十一条  设岗单位要将所设岗位的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及上岗人员的基本情况报学生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部许可,不得在校园内以勤工助学名义招聘学生参加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三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在籍在校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合法的劳动和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依法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用工单位或个人须为学生提供安全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学生有权拒绝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或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或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认真履行勤工助学有关协议规定的义务,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业任务的完成,如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业,学生部有权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学有余力的原则,坚持义利兼顾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树立以促进学习、增长知识、培养能力为主,以获得经济补偿为辅的指导思想。在校期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

第十八条  学生上岗期间,若与用工单位发生矛盾或纠纷,须向学生部提出申诉,由学生部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传销;

(二)销售伪劣产品;

(三)销售淫秽黄色书刊、音像资料、电子读物或其他法律禁止的物品;

(四)未经许可在校园内设摊进行商品买卖或经营性活动;

(五)在宿舍、教室、图书馆、办公楼内销售商品;

(六)未经许可在校园内招聘学生从事经营性活动;

(七)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十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毁约;

(二)弄虚作假,欺骗用工单位;

(三)消极怠工,拖延时间;

(四)故意毁坏或造成用工单位财物丢失;

(五)借勤工助学之名索取用工单位财务;

(六)向用工单位提出协议范围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七)借勤工助学之名旷课或不参加院系和班级规定必须参加的各项集体活动;

(八)未经许可在校内印制、张贴、发放商业广告;

(九)私自以学校或集体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

(十)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十一)其他有悖社会公德或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第四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凡我校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对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予以说明,同时出具家庭户籍所在地有关单位的证明。特殊情况下,学生也可以向学生部直接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学生须填写《永利皇宫463cc勤工助学登记表》,系学工组在《永利皇宫463cc勤工助学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统一将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一并报学生部审核。

第二十三条  学生部在对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通知申请学生所在系确定上岗学生名单。

第二十四条  凡存在必修课程不及格(指重修后仍不及格)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不得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计酬办法

第二十五条  由学校出资的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从学校的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计酬办法由学生部根据岗位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性质确定。

第二十六条  由设岗单位出资的岗位,勤工助学学生的劳酬标准及出资比例由设岗单位和学生部协商后确定。

第六章 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勤工助学基金应专项管理,集中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资助,以解决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问题。不得平均发放,并要制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此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我校勤工助学基金由学生部具体负责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学生部申报,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计财处统一发放。一般每学期发放一次。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不遵守本条例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和负责。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纪、违规的学生,视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未造成不良影响者,可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其以后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二)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可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参照《永利皇宫463cc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如给用工单位的正当或合法的权益造成损害,责成勤工助学学生向用工单位进行赔偿。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者,学校除按有关规章制度处理以外,可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上一条:暂无
下一条:暂无
版权所有:永利皇宫463cc学生部 ICP备案号:晋ICP备16000538号   地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滨河西路501号   电话:0357-3013513